宫内窘迫处理不及时致新生儿损伤案例
作者: 本站 时间:2019-12-06
案情介绍
原告母亲赖某20XX年10月20日2时39分因停经40周5天,阴道流水1小时入住XX市妇幼保健院,入院专科检查胎心145次/分,20XX年10月20日3时31分B超检查示羊水指数43mm,入院诊断为:1、胎膜早破2、孕40周5天待产。当日15时23分在产钳助产下娩出女婴,产后增加诊断:1、胎儿窘迫;2、新生儿轻度窒息;3、新生儿左脚并趾畸形。随后原告转入萍乡市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科,20XX年11月3日出院,出院诊断为:1、新生儿窒息;2、新生儿吸入综合征;3、左脚并趾畸形式;4、心肌损害;5、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6、蛛网膜下腔出血。20XX年12月23日原告入住湖南省儿童医院,入院诊断:1、运动障碍;2、发育迟缓;3、听神经损伤;4、左脚并趾畸形。至今,原告一直在湖南省儿童医院进行康复治疗。医方认为其行为不存在过错,患儿的发育问题系遗传因素所致,拒不承担任何责任,原告亲属起诉至法院。
司法鉴定分析意见
( 摘自湘雅司鉴中心( 2015 )临鉴字第 1171 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胎儿宫内窘迫,考虑为胎儿出生后新生儿窒息的主要原因,也是导致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及其后遗症的原因之一。影响目前患儿运动障碍、发育迟缓的因素很多,除了缺血缺氧性脑病之外,还有如遗传因素、基因病变、宫内感染等因素。”“医方无明确使用催产素指征,胎儿宫内窘迫时未及时采取助产手术尽快结束分娩,存在过错,该过错与邓某目前运动障碍、发育迟滞有因果关系。建议医方医疗过错程度为次要原因力。”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医方承担 30% 责任,目前在二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