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娩致新生儿脑瘫案例
作者: 本站 时间:2019-12-06
案情介绍
患方刘某(本案曾某母亲), 20XX 年 11 月 6 日在 X 医院“继发不孕”行胚胎移植,于 20XX 年 7 月 26 日 8 时 20 分入住 XX 县人民医院。入院诊断: 1 、 G4P1 宫内妊娠 39+4 周, LOA ,单活胎,先兆临产; 2 、胎儿脐带绕颈? 3 、乙肝小三阳; 4 、珍贵儿; 5 、继发不孕。诊疗计划第 3 点:头盆评分 7 分,拟阴道试产,监测胎心及产兆情况。 20XX 年 7 月 28 日 16 时 31 分娩出胎儿(曾某),出生时,新生儿呼吸不规则,无肌张力,心率< 100 次 / 分,肤色苍白(见新生儿评分表)。当日 17 时转入该院儿科,入院诊断为: 1 、新生儿窒息; 2 、珍贵儿。 2012 年 8 月 2 日 出院,出院诊断:新生儿轻度窒息;新生儿黄疸。出院医嘱: 1 、加强护理及喂养; 2 、注意皮肤黄染情况,必要时复查肝功能; 3 、生后半月开始加用维生素 AD ; 4 、纯母乳喂养者,生后 1 、 2 月来院各补维生素 K1 一次; 5 、门诊随诊。曾某 8 个多月时,家属发现其发育程度与同龄儿不同, 20XX 年 4 月在湖南省 XX 医院检查,检查结果显示,曾某发育迟缓,湖南省 XX 医院 MRI 检查诊断报告示:“双侧脑室后部旁见稍对称性斑片状稍长 T2 信号影;额颞局部脑外间隙稍宽,双侧脑室较饱满”,医方考虑脑损伤高危因素:高龄产妇、新生儿窒息、试管婴儿。随后,曾某先后多次在湖南省 XX 医院住院进行康复治疗。目前,患儿发育迟缓,继续康复治疗。
患方家属起诉至 XX 县人民医院要求医院承担 8 万元医疗费,经法院委托当地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为“医方诊疗行为无过错,不构成医疗事故”,随后又委托外省某鉴定机构进行过错鉴定,因患方就病历的真实性提出异议,鉴定机构没有受理鉴定委托。案卷退回法院后,患方面临撤诉的可能。患方经朋友介绍咨询本律师,本律师审查病历后,建议患方同意以现有病历资料进行司法鉴定。随后医方双方协商同意在本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过错鉴定 。
案件争议点:
一、医方未全面考虑孕妇及胎儿情况,诊疗计划不全面。
二、医方产程观察不仔细,未准确把握患方的产程进展,未根据产程进展及时修正诊疗计划、采取有效措施。
三、医方违法违规使用缩宫素是导致新生儿窒息的直接原因。
四、医方隐瞒新生儿病情,延误了新生儿诊治。医方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患方在患儿的生长发育可能遇到的问题不了解,从而耽误了患儿的康复治疗。新生儿窒息有可能导致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缺血缺氧性脑病会导致婴儿生长发育异常,医方有义务将这一可能出现的问题及相应的观察、处理方式告知患方,并应该建议患方严密观察婴儿发育状况、如出现异常需及时治疗。本事件中,医方有意隐瞒病情,在新生儿窒息这一事实发生后,无论是抢救、治疗过程中,还是出院时,都未将这一情况告知患方。患方在患儿 8 个多月时,因其发育迟于同龄儿,去其他医院就诊时才知道新生儿窒息的后果。
司法鉴定分析意见
( 摘自湘雅司法鉴定中心【 2015 】临鉴字第 347 号 )
XX 县人民医院在对曾某的诊疗过程中,医方对产程观察欠仔细,告知不全面,存在过错,不排队该过错与曾某发育迟缓有一定因果关系 。
审理结果:
法院结合曾某目前的损害后果,判决医方承担 30% 责任,经二审终审判决,医方支付患方 33 万余元(因患儿年幼,暂不能进行伤残鉴定,与残疾相关的赔偿待伤残鉴定后另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