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长沙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赔偿案
作者: 本站 时间:2019-12-13
案情介绍
杨某,女,因停经9+月于20XX年4月3日10时15分入院。入院诊断:1、孕1产0宫内妊娠36+4周,LOA活胎;2、重度子痫前期。入院后,医方建议尽早行剖宫产术,因孕妇家属原因推迟了两天,有家属要求推迟手术的签字书。4月6日上午在联合麻醉下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手术顺利,患者于当日10时30分返回病房。当日21时30分原告突然出现抽搐、昏迷、呼吸停止,21点55分心跳停止,经抢救于20XX年4月7日1时30分出现自主呼吸,1时45分,医方以其无相应的抢救设备为由将患者转往XX大学XX医院。杨某因缺血缺氧性脑病至今未醒,植物生存状态,经评定为一级伤残。事件发生后,医方认为:患方入院即为重度子痫前期,在入院时已经建议其尽早行剖宫产,但家属签字要求推迟手术,责任在患方,医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多次协商无果,患方委托律师起诉医方。
案件疑点
在医疗纠纷事件中,患方的病情和家属的行为,都不是医方免责的理由。患者术后最初几个小时病情相对稳定,产前子痫会随分娩结束而缓解,产后只要防治得当,不应该发生这么严重的后果。在术后处置环节一定有什么疏漏,导致了病情突然恶化。经向患方家属了解住院经过,查阅病历,医方有几点过失:一是术后未提供安静避光的休息环境;二是术后用药中一瓶500ml的液体外漏护士未发现;三是患方诉眼花头痛医方未重视、未处理。( 具体见陈述词 )
鉴定结论
医方申请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患方申请了司法鉴定,法院先委托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市医学会鉴定意见(摘自长沙医鉴[2010]098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该患者产后出现缺血缺氧性脑病是由于术后发生子痫导致呼吸心跳停止所致。但子痫发生是在药物治疗24小时至48小时病情无好转时,未及时终止妊娠所致。医方在告知病情的情况下,但患方不同意及时终止妊娠,并签名认可。医方在术后对产妇的主诉不够重视,观察病情不够仔细,未作出及时处理,存在不足。但术后病情突然变化时,抢救措施正确。鉴定结论是“不属于医疗事故”。
随后,法院经患方申请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鉴定。
二、司法鉴定意见(摘自湘芙蓉司法鉴定中心[2011]法临鉴字第1324号):医方为患者诊疗过程中存在术后未能及时控制血压、病情观察欠仔细、病情变化后抢救措施欠及时等不足,且与患者出现产后子痫造成植物生存状态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医方承担次要责任,可参考责任比例为30%。
审判结果
本案经一审,二审两阶段,在二审法院组织下双方进行多次协商,最后达成赔偿协议,医方一次性支付患方各项赔偿金共计80万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