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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选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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篡改病历,医院承担责任

作者: 本站     时间:2019-12-13
案情介绍
刘某因停经9+月下腹胀痛半小时,于2XXX年X月X日23时入XX县XX镇卫生院,入院检查胎儿一切情况正常,当日6时30分行人工破膜,当日8时使用缩宫素,当日11时胎儿娩出。2XXX年X月XX日11时45分,原告因新生儿窒息被转往XX儿童医院进行救治。XX儿童医院入院诊断为:1、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2、新生儿肺炎、吸入综合征;3、中度代谢性酸中毒;4、窒息后多器官功能损伤(心、肾);5蛛网膜下腔出血;6、电解质紊乱;7、低蛋白血症;7、视网膜出血。经抢救,原告的生命保住了,但导致了原告脑性瘫痪、智力低下、小头畸形等损害后果。
 
事件发生后,刘某及其丈夫不知道孩子为什么会这样,只是听天由命。家在农村,经济条件不好,打工挣点钱就带孩子去儿童医院做下康复治疗,没钱了就抱回家。孩子一岁多了,连头都立不稳。在做康复时,遇到了另一个孩子的父母,听说他们孩子也是出生时造成的脑瘫,正在委托律师向医方索赔,刘某请其代为向律师咨询。
 
案件疑点
蛛网膜下腔出血是如何造成的?孕检正常、产前检查正常、顺产、产程顺利,新生儿创伤如何造成。
 
调查取证
1、 经核实,卫生院、医师、护士有接生资质。
 
2、 病历真实。
 
3、 围绕疑点,查阅病历,发现在临时医嘱中,有10单位缩宫素的使用记录,而病历中没有缩宫素使用观察记录。
 
4、 复印和封存在病历,在复印件上加盖医方公章。
 
在诉讼中,医方提出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双方就提交鉴定的病历进行质证。本律师发现,医方在对病历原件进行了篡改,在10单位缩宫素的医嘱一栏的“10”之间加了个小数点,改成了“1.0”。立即加以指出。
 
鉴定结论
(摘自长沙医鉴[2008]43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2、关于缩宫素的问题
 
(1)若按患方提供的临时医嘱复印件医方使用了“缩宫素”为10单位,为超剂量使用。可能引起胎儿窘迫。
 
(2)若按医方提供的临时医嘱原件“缩宫素”为1.0单位,及其提供产妇病程经过及产程图,虽无使用缩宫素依据,但是可否造成胎儿窘迫理论依据不足。且无使用缩宫素前患方知情同意的资料。
 
3、关于新生儿娩出后抢救是否恰当问题
 
(1)医方提供的Apgar评分与体征描述与患儿此后转院后入院记录描述不一致。
 
(2)医方未能提供在诊断“新生儿重度窒息”后呼吸复苏具体步骤、方法及全面病情转归过程。
 
综上2、3点所述情况,医方的医疗行为与患儿目前“智力低下、小头畸形”有无因果关系,不能定性。
 
审判结果
(摘自[2007]望民初字第859号民事判决书)“应当认定被告XXX卫生院比照医疗事故对原告的损害后果负相应责任。”
 
双方皆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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