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通气护理过失,气管导管脱落致患者死亡案例
作者: 本站 时间:2019-12-13
案情介绍
患者梁某,女,于20XX年X月XX日因“双上肢乏力半年余,加重伴双下肢乏力2月,第一次入住中南大学XX医院,诊断为”慢性格林巴利综合征“,经对症处理后病情好转于20XX年X月X日出院。其后,在当地医院住院治疗, 20XX年X月27日因突发意识障碍、呼吸困难行气管切开术,呼吸机辅助呼吸,20XX年X月6日第二次入住中南大学XX医院,入院诊断:1、四肢乏力查因:慢性吉兰-巴雷综合征可能性大哥;2、肺部感染;3、气管切开术后。入院体格检查:“体温36摄氏度,脉搏80次/分,无自主呼吸,呼吸机A-CMV模式辅助呼吸。患者发育正常,营养差,慢性病容,神志清楚,精神尚可,被动体位,查体合作,问答切题。”,专科检查:“双侧耸肩、转颈对称无力,余颅神经检查未见明显异常。双上肢近端肌力1级,远端肌力3级,双下肢近端肌力2级,远端肌力4级。四肢肌张降低,未见肌束震颤,未见不自主运动。入院后,告病危,呼吸机辅助呼吸, 20XX年10月14日晚19时左右,患者因身体不自主移动导致呼吸机管道脱落,心跳骤停,经抢救,心跳恢复,但神志昏迷,脑功能基本无,愈后差,20XX年10月25日5时出院,当日8时左右死亡。
医方认为患者头部及肢体完全不能动弹,气管导管不可能因患者自身的运动脱落,是有其他人为因素所致,拒不承担责任。
案件疑点:
1、 患者病床护一侧栏损坏,医方未予以及时修复。
2、 气管导管脱落后呼吸机报警医方未及时查看病人。
3、 气管导管脱落与医方护理过失是否存在关联。 (陈述词 )
司法鉴定意见
摘自湘芙蓉司法鉴定中心[2014]法临鉴字第318号):
本例医患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护理方面。医方在为患者护理过程中存在如下缺陷:1、分级护理的级别欠准确。2、病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3、过分依赖陪护,对陪护人员的管理不严。患者病情疑难复杂危重,完全依赖呼吸机辅助呼吸,救治成功率低,意外发生前已持续呼吸机辅助呼吸两个多月不能脱机,恢复自主呼吸的可能性较小,医方虽然存在护理缺陷,但与患者死亡关联程度有限,且患方陪护存在失职行为也是造成意外发生的重要原因。鉴定意见是:建议医方承担次要责任,医疗过错参与度拟为30%(供法庭参考)。
审判结果:
一审判决医方按30%比例就患方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医方不服提起上诉,中院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