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过失致新生儿死亡、产妇子宫切除
作者: 本站 时间:2019-12-13
案情介绍
贺某因停经 39 + 周,腹痛 3 + 小时余,于 20XX 年 XX 月 XX 日 X 时 X 分入住 XXX 医院,入院检查血压正常,胎位、胎心正常,胎心 140 次 / 分,辅助检查:凝血功能正常,肝肾功能正常,输血四项正常。初步诊断为:孕 2 产 1 宫内妊娠 39 + W , LOA ,单活胎,临产。当日 7 时 30 分人工破膜, 7 时 40 分宫口开全, 8 时 15 分在会阴侧切 + 吸引器助产术下娩出一重度窒息女婴,经抢救无效死亡。 产妇本人因大出血行急诊剖腹探查术子宫全切术加右输卵管切除术。术后主要诊断: 1 、羊水栓塞; 2 、产后出血; 3 、凝血功能障碍; 4 、右输卵管系膜血肿; 5 、子宫全切术后。
案件疑点
• 贺某有难产史,医方产前病史询问不详细。
• 胎儿为巨大儿,产前未评估体重。
• 羊水栓塞诊断依据不足。
(具体见陈述词)
事后,患方多次与医院交涉无果。经第三方组织协商,达成一致,共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结论
(摘自湘雅司鉴中心【 2014 】临鉴字第 962 、 963 号)
XXX 医院对贺某分娩及贺某毛毛抢救过程中存在入院时病史询问不全面,先露下降无进展时未及时改行剖腹产、人工破膜欠妥当、抢救措施不当的过错,上述过错与贺某毛毛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使其丧失生存机会,建议 XXX 医院过错参与度为次要责任。
从目前送检病历,羊水栓塞的论据不足。 XXX 医院对贺某诊疗过程中存在入院时病史询问不全面,先露下降无进展时未及时改行剖腹产、人工破膜欠妥当的过错,上述过错与贺某子宫切除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方应负为次要责任。
处理结果
鉴定结论出来后,医患双方经多次协商调解结案,医方一次性赔偿患方贰拾贰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