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心病房间隔缺损修补术后再通
作者: 本站 时间:2019-12-13
案情介绍
患者谢某,女, 56 岁,因胸闷、气促 1 年余于 20XX 年 10 月 11 日入住 XX 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诊断为先天性心脏病:房间隔缺损 三尖瓣 轻度 关闭不全。 20XX 年 10 月 14 日在全麻插管体外循环下行 “ 房间隔缺损修补、三尖瓣成形术 ” , 20XX 年 10 月 22 日出院。 于 20XX 年 10 月 22 日出院前复查心脏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 20XX 年 6 月 5 日在 XX 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复查心脏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 20XX 年 9 月 29 日在 XX 市中心医院、 20XX 年 10 月 10 日在 XX 大学 XXX 医院分别复查心脏彩超,皆提示房间隔缺损修补术后再通。 因临近元旦、春节,患者出于多方考虑,于次年 年 3 月 12 日入住 XX 大学 XXX 医院, 因房间隔缺损、 三尖瓣重度关闭不全 于 20XX 年 3 月 18 日行房间隔缺损修补 + 三尖瓣置换手术,术后患者病情恶化,于救治无效的情况下,其家属根据乡村习俗用救护车运送患者回家,于运送途中亡故。
案件疑点
患者术后第七天复查心脏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术后复查的重点应该是房间隔修补是否达到预期目标,但当日检查报告仅对室间隔连续性进行了描述,没有对房间隔连续性进行描述。
(具体见司法鉴定陈述词)
鉴定结论
(摘自省人医司法鉴定中心【 2014 】临签字第 644 号):被鉴定人在 XX 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就诊过程中,医方术后发现“异常暗淡血彩 ” 后,没有引起高度重视,及时的明确性质,也没有告知患者出院后复查心脏彩超,其医疗行为与本例不良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其医疗行为系次要因素。
处理结果
经二审终审判决,医方承担百分之四十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