脊膜瘤术后病情加重医院担责
作者: 本站 时间:2019-12-13
案情介绍
患者赵某因双下肢感觉异常、右下肢力量减退、左下肢抽搐 20 余年、走路摔跤半年,于 2012 年 X 月 XX 日入住中南大学 XX 医院神经外科,入院诊断为“ T4 椎管内占位“, 2012 年 X 月 XX 日在全麻下行椎管探查病灶清除术,术后患者病情加重,出现双下肢强制性痉挛,肌张力高,感觉减退,以左侧明显,并伴大小便失禁。经鉴定构成三级伤残,存在终生部分护理依赖。医患双方于 2015 年 X 月 XX 日共同委托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就医方是否存在过错,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参与度进行司法鉴定,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湘芙蓉司法鉴定中心 [2015] 法鉴字第 833 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医方中南大学 XX 医院在为患者赵 XX 诊疗过程中,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建议承担次要责任,医疗过错参与度拟为 20%-40% (供医患双方参考)。”医方就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关于中南大学 XX 医院对本中心【 2015 】法临鉴字第 833 号鉴定意见书所提异议的回复》,建议医疗过错参与度按 30% 调处。医患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调解结案,医方一次性支付赵某 39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