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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词选录

司法鉴定陈述词(四)—腘动脉断裂致左小腿截肢

作者: 本站     时间:2019-12-10
患方关于谭某医疗事件的陈述
孙立平 于湖南长沙
诊疗经过
患者于20XX年12月16日23时44分因外伤入住湖南XXX医院,入院诊断:1、左髋臼粉碎性骨折并后上脱位;2、左手中指末端碾压伤;3、坐骨神经损伤;4、多处软组织损伤。20XX年12月23补充诊断:1、左膝关节外伤;2、左腘动脉挫裂伤并血栓形成;3、左膝关切关节囊破裂并后交叉韧带断裂。专科检查:左髋部及大腿部肿胀,左髋部疼痛,畸形,活动受限,左膝关节稍有肿胀,左踝足部麻木感,足背动脉搏动可,左手中指末端疼痛、流血,指骨外露,创面污染,甲床脱落,舌淡红,苔薄白,脉弦。
 
20XX年12月17日行左股骨髁上骨牵引术。
 
20XX年12月21日上午行左髋臼骨折、脱位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取消左股骨髁上骨牵引。
 
20XX年12月22日上午做血管造影术。
 
20XX年12月22日下午行左腘动脉探查修复术。术后诊断:1、左腘动脉断裂;2、左膝关切关节囊破裂;3、左膝关切关节后交叉韧带断裂。
 
20XX年1月13日行左小腿截肢术。
 
20XX年4月13日出院,出院诊断:1、左髋臼粉碎性骨折并后上脱位;2、左膝关节外伤:左腘动脉断裂、左膝关切关节囊破裂并后交叉韧带断裂;3、左手中指末端碾压伤;4、坐骨神经损伤;5、多处软组织损伤。
 
目前患者左小退截肢术后构成伍级伤残,左髋部损伤构成玫级伤残。
 
 
主要争议点
在目前的科技及医疗水平下,患者20XX年12月16日外伤并非疑难病症,如果治疗得当,处理及时,患者完全能够痊愈,不会造成左小退截肢的严重后果。该后果非患者本身车祸外伤所致,完全是由医方医疗过错行为造成。 因为医疗行为的特殊性,治疗过程、医疗行为无法重现,只能根据病历资料进分析,现患方根据医方提供的病历资料结合自身的治疗经历进行陈述。
 
(一)左腘动脉损伤是医疗行为所致。
1、腘动脉位置较深,一般情况下当股骨髁上骨折时可能伤及腘动脉,患者并无股骨髁上骨折,因车祸外伤伤及腘动脉的可能性极小。20XX年12月16日致2011年12月21日无左腘动脉损伤的症状及诊断。腘动脉损伤最主要的症状是足背动脉变弱或者消失,在医方20XX年12月16日至20XX年12月20日的常规病程记录中,一至记载“足背动脉搏动可”。20XX年12月21日上午行左髋臼骨折、脱位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取出了左股骨髁上骨牵引针,当日晚即出现了腘动脉受损症状,(见20XX年12月22日00:07分常规病程记录)。
 
2、医方对腘动脉血管损伤的诊断相互矛盾。入院补充诊断为“左腘动脉挫裂伤并血栓形成”,出院诊断为“左腘动脉断裂”;术中诊断“左腘动脉挫裂伤并血栓形成”,术后诊断“左腘动脉断裂”。根据下述两点,我们有理由认为医方试图隐瞒事实:(1)20XX年12月22日手术记录称“修剪近端残端坏死血管约1CM”、“ “修剪远端残端坏死血管约1CM ”,根据常规和医院习惯性的做法,切除的人体组织都会给患者或者其家属过目确认,但本事件中患者及其家属并未得到相关的告知亦未看到修剪切除的坏死组织。(2)20XX年12月22日行左腘动脉探查修复术后,医方告知患者的是“左腘动脉断裂,已经进行了修补手术”,未解释腘动脉断裂的原因。
 
3、20XX年12月22日行左腘动脉探查修复术手术记录不能做为鉴定的依据。(1)无手术医师手写签名,形式上不合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能做为鉴定依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章第二十二条,第四章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打印病历应当按照本规定的内容录入并及时打印,由相应医务人员手写签名”。 手术医师李某在20XX年12月21日手术记录上手写签名了,却没有在20XX年12月22日的手术记录上签名,本手术记录不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不能做为鉴定的依据。同时也说明了一个问题,手术记录上记载的主刀医师李某不认可该手术记录。(2)手术记录上的手术者与同次手术麻醉记录上的手术者不一致。手术记录上记载主刀是李某,助手是周某/龚某,当日的麻醉记录,在手术者一栏记录的手术医师为“周XX、曹XX、龚XX”,李某根本就没有参与手术。对患者来说,这次手术牵涉到一侧肢体能否健全,而医方到底对患者做了什么?
 
(4)封存的病历原件中20XX年12月22日行左腘动脉探查修复术手术记录无手术医师李某手写签名,但在医方提交鉴定资料时,却在该复印件加上了手术医师李某手写签名,这一行为首先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其次也充分证明了医方掩盖真相、隐瞒事实的企图。
 
由于该份手术记录的原因,目前已经无法确认,患者的膝关节内到底是什么状况?以该份手术记录得出的诊断是否真实正确?
 
3、股骨髁上骨牵引术,牵引不当有可能造成腘窝内神经血管等损伤,医方无股骨髁上骨牵引术的手术记录,术后未对牵引针部位拍片确认,亦无其他相关的检查资料,不能排除牵引手术所致伤害的情形。
 
患者入院及入院后一段时间无腘动脉损伤症状,且不能排除医方医疗行为所致损伤的可能性的情况下,应该认定为腘动脉损伤是侵入性医疗行为所致。
 
(二)、医方的免责理由不成立
医方在《关于谭某病情诊疗情况说明》中辩称“患者因外伤致腘动脉损伤,血栓缓慢形成,……远端肢体发生坏死最终截肢,系腘动脉损伤血栓形成的正常并发症。”“该患者首诊在当地医院,当时受伤及处理情况未见病历记载。且在当地医院左膝关节拍X片未见异常。”这完全是推卸责任的说法。
 
1、“该患者首诊不在本院,当时受伤及处理情况未见病历记载,”不是免责理由。患者之所以受伤当日即转入了该院,就是对首诊医院医疗水平担忧,而转入上级医院寻求更高医疗水平的救治。医方做为上级医院,对患者的诊断与治疗,应建立在对患者的伤情进行全面的了解、全面的检查的基础上,而不应该以首诊医院的检查与处理为依据。
 
2、“且在当地医院左膝关节拍X片未见异常。”这也不是医方不进行检查的免责理由。首先,入院的体格检查就包括四肢检查,这是每一家医院入院必查项。《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体格检查应当按照系统循序进行书写。内容包括……四肢,神经系统等。”骨折治疗的基本原则之一“全面体检”、“对关节局部应仔细检查,以明确有无骨折及血管神经损伤”,因此对外伤患者尤其应该进行全面体检,防止误诊漏诊。医方入院时未对患者四肢进行常规体检,亦未对伤肢进行全面检查,充分证明了医方有关医务人员责任心的缺失。而医方现在以下级医院的检查报告做为已方误诊漏诊免责理由,这是可笑的。其次,这也间接说明了一个问题,即患者膝关节及腘动脉的伤害不是车祸外伤所致。
 
3、如果医方所说“患者因外伤致腘动脉损伤,血栓缓慢形成,”的说法成立,那么,医方的过错更明显。
 
医方漏诊、延误治疗。大家知道,腘动脉损伤的诊断是愈快愈好,因诊断的早晚与其预后关系十分密切,容不得丝毫迟疑。腘动脉损伤一般诊断难度不大,尤其是当发现腘窝处有进行性血肿,逐渐加剧,并与脉搏搏动同步时,则表明系腘动脉损伤之故,此外,亦可从足背动脉搏动消失(或减弱)加以判定。对诊断确实困难,亦可行动脉造影术。医方对患者负有高度的专家注意义务。但是本事件上医方体检不全面、病情观察不仔细。在医方20XX年12月16日至2011年12月20日,无伤肢末稍循环的观察记录,无牵引术周围循环观察记录,仅在常规病程记录中记载“足背动脉搏动可”,该记载与病情的发展不符合。要么就是在该时间段里腘动脉损伤还没有发生,要么就是该记载是假的。正是在这种工作作风下,医方漏诊在先、延误治疗在后,直接造成了患者远端肢体发生坏死最终截肢的严重损害后果。
 
(三)20XX年12月22日行左腘动脉探查修复术及其记录皆违反法律规定。
1、”手术记录是指手术者书写的反映手术一般情况、手术经过、术中发现及处理等情况的特殊记录,应当在术后24小时内完成。特殊情况下由第一助手书写时,应有手术者签名。”本事件中,没有参与手术的李某医师“编写”了手术记录。这违反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更是《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伪造病历资料的情形,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说明,在麻醉记录与手术记录上记载的手术医师不一致的情况下,麻醉记录为手写,可信度优先于电脑打印)
 
2、手术者无进行该手术的资格。《湖南省各级综合医院手术分类及批准权限规范》主治医师可担当二类手术的术者,或者在副主任医师的帮助下,担当三类手术的术者。血管修复术属三类手术,李某也好,周XX、曹XX、龚XX也好,皆无手术资格。
 
3、没有手术者在手术记录上签名,这次手术的主刀医师身份不明,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严重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生命健康权。
 
4、不论何种原因所致,在腘动脉损害事实发生后,血管修复术是抢救患者左下肢唯一的希望,即使只有百分之几十,至少有希望。但由于医方违反法律规定,违反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直接导致手术失败,断绝了患者痊愈的希望,造成截肢这一不可逆的损害后果。
 
综上所述,患方认为,患方本身的外伤不会造成目前的损害后果,该损害后果完全是由医方的医疗过错行为所致。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方应对患者左下肢截肢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陈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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