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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词选录

司法鉴定陈述词(九) 皮肝穿胆道引流术( PTCD )介入 刺破肝动脉致患者死亡

作者: 本站     时间:2019-12-13
患方关于田某医疗事件的陈述
孙立平 于湖南长沙
诊疗经过
田某(本案死者) 因皮肤、巩膜黄染 10 余天,在当地医院查 MRP 显示胆总管下段梗阻,原因待查,于 20XX 年 10 月 19 日入住中南大学 XX 医院肝胆肠中心 60 病室进行查因并医治。入院诊断,梗阻性黄疸:炎性? CA 待删(经排查该诊断不成立。)。相关检查未发现其身体其他异常情况。 20XX 年 10 月 21 日在局麻下进行 ERCP +鼻胆管置入术, 20XX 年 10 月 24 日突发寒战,高热,体温最高时达 40.0 摄氏度 ,病情加重,医方告知是胆管脱落导致胆汁排不出来。 20XX 年 10 月 25 日 17 时在局麻情况下进行皮肝穿胆道引流术( PTCD )介入,手术后返回 ICU 。 20XX 年 10 月 26 日 4 时,患者心率加快,血压降低,解暗红色血便, B 超引导下予以诊断性腹穿穿出不凝血。 20XX 年 10 月 26 日 8 点左右患者因失血过多导致休克并下发病危通知书, 20XX 年 10 月 26 日 17 时在全麻下行消化道动脉造影 + 栓塞介入术,术中明确出血点是右肝一主支肝动脉破裂出血。术后返回 ICU 时患者心跳骤停,心肺复苏成功之后,患者神志深度昏迷,间断抽搐,各器官功能衰竭,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呼吸。医方多次告知患者家属,患者病情危重、预后差,随时可能出现心跳呼吸骤停。家属为尊重当地习俗,于 20XX 年 11 月 3 日 23 时 30 分办理出院手续,准备返回老家,患者在转运途中死亡。
 
出院时的诊断为: 1 、脓毒性休克; 2 、心肺复苏术后 缺血缺氧性脑病; 3 、右肝—主支肝动脉破裂出血 失血性休克 失血性贫血(重度); 4 、梗阻性黄疸:胆总管下段狭窄(炎性)。
 
主要争议点
本事件主要争议点集中在 20XX 年 10 月 21 日行鼻胆管引流术后,到 20XX 年 10 月 26 日下午 19 时 15 分,在全麻下行消化道动脉造影 + 栓塞介入术,返回到肝胆肠中心这一时间段。
 
一、第一次鼻胆管引流术后,鼻胆管脱落,未达到引流目的,是导致患者损害后果的直接诱因 。
患者 20XX 年 10 月 21 术前生命体征正常,未诉发热、恶心、呕吐、腹痛、腹胀等特殊不适,双肺呼吸音清,未闻及明显干、湿啰音。检查结果回报:血、便常规无特殊异常,凝血功能无异常,胸片无异常,心电图示偶发室性早搏。 ERCP 诊疗报告示“胆总管下段狭窄,呈鸟嘴样,狭窄段胆管壁光滑,未见占位。狭窄以上胆管有不同程度的扩张 , 切开十二指肠乳头,有少量渗血。”。由此可知,患者当时病情并非疑难杂症,经对症处理是可以得到有效控制的。在本事件中,鼻胆管仅有效引流两天,且两天的引流量仅为 300ml\200ml 第三天引流量仅 10ml 。引流目的未达到,对症治疗措施不力,病情未得到有效控制,且在行 ERCP 诊疗时切开十二指肠乳头,形成开放性创口,从而导致病情恶化,出现寒战、高热等急性胆管炎、脓毒血症等症状,并进一步引起其他器官功能损伤 . 引流液及血液培养结果皆为“鲍曼不动杆菌”见。由于鼻胆管引流术失败,为采取补救措施,于 20XX 年 10 月 25 日行皮肝穿胆道引流术( PTCD )介入,损伤肝动脉,由于肝动脉损伤,才导致了患者最终的损害后果。
 
二、医方对患者鼻胆管引流状态观察不仔细,对鼻胆管引流术术后护理、并发症的预防与处理缺乏经验。
观察引流物的量、性质、引流管是否固定、通畅,是放置引流管后的重要护理内容之一 . 本事件中,医方在这方面的护理存在严重失误。 20XX 年 10 月 21 日患者引流出的胆汁量为 300ml,22 日为 200ml,23 日仅 10ml ,对 23 日的引流量异常现象,护士未引起重视、未 向经管 医师汇报,亦未采取相应的措施来明确引流量异常的原因。直到 20XX 年 10 月 24 日 9 时 15 分主 任 医师查房才考虑到“鼻胆管引流量较少,警惕鼻胆管脱出”。当日 17 时 30 分,患者病情恶化,才“与消化内科医生联系,考虑鼻胆管已脱出”。医方的上述过错,致使治疗方案未得到及时调整,严重的延误了患者的诊治。
 
三、第二次手术,术中损害邻近血管是造成患者严重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
20XX 年 10 月 25 日 15 时 10 分在局麻下行经皮肝穿刺胆道引流术介入手术,术中损害右肝 - 主支肝动脉。这一事实明确。
 
1 、这一损害是不应该发生的。患者生理解剖位置无异常现象, 20XX 年 10 月 24 日 23 时 20 分,患者床旁彩超显示“肝上界右锁骨中线第 6 肋间,肋下(一),肝脏大小正常,表面光滑,实质回声中等,光点分布均匀,肝内胆管可见,内径 2.2mm ,肝内未见明显结石及肿块声像。肝内血管显示清楚,血流分布正常。”。这种情况下,正常操作不应该损害到肝动脉,这一损害是穿刺进针点不准确或操作失误所致。
 
2 、经皮肝穿刺,进针点、进针通道是否损害到血管,这是手术者应尽的专家注意义务。在本事件中,损害发生在前,放置引流管后,复查造影只复查了引流管位置未进行全面检查,未及时发现穿刺点动脉破裂。
 
四、发现出血后 , 医方处理不及时,两个科室相互推诿,延误抢救时机,致使患者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
20XX 年 10 月 26 日 4 时在 B 超引导下予以诊断性腹穿穿出不凝血,到下午 17 时才进入手术室行介入止血。其间间隔 13 小时,在这 13 个小时里,药物治疗效果差,患者肝动脉一直处于活动性流血状态,血压、血色素进行性下降, 17 时进入手术室时已经呈失血性休克状。
 
20XX 年 10 月 26 日 8 时 30 分,在主任医师查房时,肝胆肠中心教授认为“建议尽快行介入下明确出血部位,栓塞止血,如确为肝脏表面出血,介入下无法止血,我科可考虑手术。”介入科建议先行“腹带加压包扎”结合药物治疗,在药物治疗无效的情况下,行介入栓塞治疗(见同期主任医师查房记录)。肝动脉出血的救治原则:介入止血,开腹止血,必要时切除肝脏。在临床症状能够明确出血部位在肝脏的情况下,肝胆肠中心和介入科两个科室相互推诿,延误抢救时机,尤其是介入科的治疗方案明显违反肝动脉出血的抢救原则。医方这种不顾患者生命安危,固守已见的行为,严重违反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违反医德医规。导致的后果是患者失血过多,全身器官功能严重受损。
 
五、患者在全麻下行消化道动脉造影 + 栓塞介入术后,医方违反麻醉常规,立即转送患者回病房,导致患者途中心跳骤停,且因在转送途中,延误了对患者的抢救。
患者 20XX 年 10 月 26 日 17 时进入介入科,行消化道动脉造影 + 栓塞介入术,当日 19 时 0 分手术结束, 19 时 10 分离开介入科,患者离开时血压 112/68mmhg, 脉搏 123 次 / 分,呼吸机辅助呼吸, 19 时 15 分回到肝胆肠中心 ICU ,在转送途中患者心跳骤停,在途中无法抢救,回肝胆肠中心 ICU 时已经是“查股动脉及颈内动脉未触及,双侧瞳孔散大直径约 5mm ,对光反射消失”。医方这一转运行为是极度不负责任的。患者入室时已经失血性休克,经过 2 个多小时的手术,身体承受能力进一步减弱,在这种情况下,盲目移动病人是不合适的。事实也正是如此,患者在转送途中病情突然变化,医方再次延误了患者的抢救时机。经心肺复苏后,患者神志深度昏迷,诊断为缺血缺氧性脑病。
 
综上所述,患方认为:患者入院时病情稳定,诊断明确,仅患有 梗阻性黄疸:胆总管下段狭窄(炎性),在对症治疗的过程中,医方存在多处过错,并直接导致了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医方应当为此承担全部责任。请各位专家本着公平公正之心进行鉴定,维护医疗行为的正当性与神圣性,还患者以公道。
 
谢谢!
 
(经鉴定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陈述人:
 
201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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