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需要律师
作者: 本站 时间:2019-12-13
这两天在看一本书《最好的辩护》。该书是美国各大学法学专业必读书。作者亚伦 德萧维奇是美国当代最伟大的律师,哈佛法学院最著名的刑法教授。书中记载了作者亲身经历的各种大案、独特、经典,引人入胜。但必竟是另一种制度下的辩护,可以心向往之。
其中让我感触最深的却是发生在他自己身上的一个小故事: 他因两张朋友赠送的球票被警方误认为 “ 盗窃 ” 而被当场拘留。他的第一个要求是 “ 请让我打电话给我的律师。 ” 警察拒绝说: “ 你的名片上说你是个律师,你不需要另外一个。 ” 他想:当然我是律师,但是我不想做个愚蠢的当事人。 看到这里,我不由哑然失笑 : 这个大律师还有自己的律师!不过,接下来的事情让我深受启发。他获准给自己的律师打了电话,然后,他受到了所有被拘留的人都可能享受到的待遇:讯问、搜查、坐牢房,当他试图辩解时,警察就让他等到法官面前再说。几个小时之后,他的律师出现了,通过调查,已帮他澄清了事实。整个事件只是一场可怕的误会。这时,我才深刻领会到他为什么要聘请律师:不是因为他不懂法,而是因为作为当事人,尤其是在他的自由被限制后,个人的许多权利难以有效行使,所以才需要另一位律师来代替他维护、行使权利。
由此,我想到了在我国“请让我打电话给我的律师 ” 还停留在大多数人的笑谈中。律师的朋友与律师常开的一个玩笑就是用很美国式的腔调说 “ 以后有什么麻烦,我就说 ‘ 找我的律师 ' ,或者是 ‘ 在我的律师没有到来之前,我拒绝回答所有问题 '” 。大家都很开心地笑。其实,我很想说:这不仅是可能的,而且也是很必要的。
为什么需要律师?可以从 ” 权利 “ 这个角度举例进行说明。对于自己的权利,每个人都认为自己是相当了解、确信的,而且大家说得最理直气壮的一句话也是 “ 这是我的权利 ” 。其实你真的了解了你的权利吗?
一、权利只是一种可能。法律赋予人的权利在许多情况下是需要积极的行为才能变成实际的利益。权利的行使有赖于依法行动。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在法律条文中,权利大都被冠以 “ 可以 ” 之前缀,至少包含两层意思:你可以通过行动来实现自己的权利也可以消积地放弃自己的权利。即使是绝对的权利,在受到侵害时如果不通相应的行动来进行维护,这种权利仍然只是一种可能。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把权利当成一种实然的现存的利益,认为自己理所当然在享有。在这种误解下,人们“等待 ” 权利的实现,而最终却是造成了放弃权利的后果。最典型的例子是诉讼时效问题:在律师事务所,经常接待这样的咨询,案件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证据充分,但是已过诉讼时效。面对当事人近乎 “ 凄惨 ” 的疑惑的眼神,我们不由自主地感觉到沉重。
二、 权利需要去发现。知道权利的所在是行使和维护权利的前提。从法理的角度讲,权利与义务永远是对应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不会有无义务的权利,这两者相辅相成,维系着法律帝国的平衡。有些法律条文即是赋予权利也是规定义务。如果在行使权利时不知道义务所在,则有可能滥用权利 ; 如果在履行义务时不知道权利所在,则权利有可能被漠视。
三、 权利的实现是一种程序。《最好的辩护》中有一句话 “ 人民总是因为主张他们的权利而受到惩罚 ” 。作者的本意并不是用于下述情形,不过可以借用这句话来描述。今年初,在某区法院开庭审判一起刑事案件,9个人在春节前夕因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而被判刑。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某壮年男子因感冒服用了某药店的药品后突然死亡,死者的家属要求药店赔偿,药店答应给予一定的赔偿但与家属的要求相差甚远,死者家属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纠集上百人在药店门口抗议,最后局势失控,导致犯罪。要求合理的赔偿是死者家属的权利,但其主张权利的方法却把他们家族中的9个人送进看守所。我们经常可以在电视、网络上看到:索债变成了非法拘禁、反抗家庭暴力变成了凶杀……。权利写在宪法里、写在民法里、写在繁多的法律条文里,但权利的行使有一个正当的程序。实体的权利必须经由一系列正当的程序实现。
四、权利的实现需要有效的行动。在不同的法律范畴, “ 有效行动 ” 有不同的内涵。例如在刑事诉讼领域,犯罪嫌疑人有辩护的权利,但如何通过 “ 有效行动 ” 来实现自己的辩护权并不是每个人都了解。正如亚伦 德萧维奇的例子,他知道自己的权利、知道应如何行使权利,但如果不是他的律师在拘留所之外进行调查取证,查明真相,他的 “ 辩护权 ” 仍然只是一种可能。在民事诉讼领域,当事人有权提出诉讼请求,为了支持诉讼请求,他必须完成举证责任,证据的形成是 “ 有效行动 ” 的结果。
绝大多数人认为自己是不需要律师的,有一部分人认为律师懂的自己也知道,还有一部分人认为离律师越远越好。不知道这是出于对法律条文本身的失望还是对律师行业的失望。如果大家真的了解法律,就不会让法律救济的沉重与缓慢打破对法治社会的理想,如果大家真的明白律师,就不会让律师行业某些不良现象击碎对整个律师行业的信心。
拉德布鲁赫曾一文中写道 “ 律师业作为法律工作阶层中自由民主的要素,处于因职业需要而具有更为保守专断倾向的法官阶层的对立面 ; 律师是个人利益的职业代表,他必须在遵守法律秩序的同时,习惯于从个人主义的合目的性观察角度出发来保护个人,因而他在政治方面也是天生的个人利益的代言人。 ” 也许可以这样来理解:从某个角度来说,拒绝律师就是拒绝了在这个社会中最能代表你个人利益的盟友。如果亚伦 德萧维奇在遇到麻烦时的第一个要求是 “ 请让我打电话给我的律师 “ ,我没有理由认为自己不需要律师,尽管我也是律师。
其实,我们思考的问题应该是: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律师、需要什么样的律师。